再期之丧,三年也;期之丧,二年也。九月七月之丧,三时也;五月之丧,二时也;三月之丧,一时也。故期而祭,礼也;期而除丧,道也。祭不为除丧也。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,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。大功者主人之丧,有三年者,则必为之再祭。朋友,虞祔而已。士妾有子,而为之缌,无子则已。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,而父税丧,己则否。降而在缌小功者,则税之。为君之父母、妻、长子,君已除丧而后闻丧,则不税。近臣,君服斯服矣;其余,从而服,不从而税。君虽未知丧,臣服已。
庾太尉在武昌,秋夜氣佳景清,使吏殷浩、王胡之之徒登南樓理詠。音調始遒,聞函道中有屐聲甚厲,定是庾公。俄而率左右十許人步來,諸賢欲起避之。公徐雲:“諸君少住,老子於此處興復不淺!”因便據胡床,與諸人詠謔,竟坐甚得任樂。後王逸少下,與丞相言及此事。丞相曰:“元規爾時風範,不得不小頹。”右軍答曰:“唯丘壑獨存。”
王丞相主簿欲檢校帳下。公語主簿:“欲與主簿周旋,無為知人幾案閑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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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藍田拜揚州,主簿請諱,教雲:“亡祖先君,名播海內,遠近所知。內諱不出於外,余無所諱。”
庾稚恭與桓溫書,稱“劉道生日夕在事,大小殊快。義懷通樂,既佳,且足作友,正實良器,推此與君,同濟艱不者也。”
武元夏目裴、王曰:“戎尚約,楷清通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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